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一审获刑二个月

作者:上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例 来源:上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9 19:51:35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闸刑初字第3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3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陈志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高甲存在矛盾。2015年3月2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至本市闸北区天潼路XXX弄XXX支弄XXX号即被害人高甲家门口,用脚踢门,强行进入被害人高甲家中并将高甲及其女儿高乙打伤,致二人头部、鼻部受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次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陆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高甲、高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高甲、高乙的陈述笔录,证人俞某某、胥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鉴定书、伤势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调解笔录、谅解书及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龚  雯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顾正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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