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一审被判处拘役刑

  发布时间:2015-10-15 15:36:08 点击数: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24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2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洪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至本市闵行区XX镇XX路XXX号某市场管理部一楼门口处,因琐事与该处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公安民警殷某某接ll0指令依法至上述地点处警。其间,被告人曹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用拳击打民警殷友明脸部,致殷某某外伤性鼻出血,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伤民警殷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名人民警察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李  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陈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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