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袭警案被告被判拘役

作者:上海袭警案例 来源:www.519ls.com 发布时间:2014-09-24 16:52:57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闸刑初字第9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乙。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1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闸刑初字第9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乙。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1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乙在无合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无证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本市河南北路、海宁路路口等候载客,适逢民警执勤,为逃避民警检查,被告人王乙驾驶该车沿河南北路由北向南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行驶至河南北路、塘沽路路口时,民警姚某某示意王停车检查,王驾车将姚撞倒在地并致车辆侧翻撞伤路人,被告人王乙则弃车逃逸。被告人王乙的行为致姚某某体表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2014年5月6日,被告人王乙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乙赔偿了受伤民警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某、董某某、王甲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明》、《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相关照片,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勘验图像》以及被告人王乙的供述笔录、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乙使用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乙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另被告人王乙作了赔偿,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4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周  康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龚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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