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一妨害公务案件被告被判处缓刑

作者:上海妨害公务案例 来源:www.519ls.com 发布时间:2014-09-24 16:55:37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普刑初字第88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11月13日生;因本案于2014年4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8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11月13生;因本案于2014年4月18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29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716许,因本市普陀区同普路977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门口被人用汽车堵塞,造成该公司车辆无法进出,引起交通堵塞。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疏导交通维持秩序,并将相关肇事人员加以控制。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不听民警劝告让其离开,在民警欲将其带离时,击打民警向伟忠面部一拳,后被当场抓获。经司法鉴定,向伟忠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向伟忠的陈述,证人张某某、潘某某、汪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伤势照片,派勤表,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谢  燕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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