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

作者:上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律师 来源:上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21 11:45:33 点击数:
导读: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沪铁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金融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沪铁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金融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秦为、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起,被告人杜某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陆续购入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在其租赁的本市轨道交通二号线上海科技馆站上海亚太新阳服饰礼品市场D1-33号商铺内予以销售牟利,并于2014年1月初雇佣夏某某(另案处理)为营业员为其销售。2014年1月16日19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对上述商铺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并扣押营业款人民币310元及待销售的涉嫌假冒香奈儿牌(CHANEL)、普拉达牌(PRADA)、迪奥牌(CHRISTIANDIOR)、宝格丽牌(BVLGARI)、纪梵希牌(GIVENCHY)、路易威登牌(LOUISVUITTON)、博柏利牌(BURBERRY)、卡地亚牌(CARTIER)、蒂芙尼牌(TIFFANY&CO)、菲拉格慕牌(SALVATOREFERRAGAMO)、古驰牌(GUCCI)、万宝龙牌(MONTBLANC)、杰尼亚牌(ERMENEGILDOZEGNA)、保时捷设计牌(PORSCHEDESIGN)、萧邦牌(CHOPARD)、寇衣牌(CHLOE)等注册商标的眼镜、太阳镜共计1,061副。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商品中共有334件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191件在市场上无对应型号的被侵权产品销售。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有对应商品型号销售的143件假冒商品的市场(零售)中间价为人民币538,70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有证人夏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刑事影印件、《扣押清单》,租赁合同,相关商标权利人提供和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鉴定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及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眼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有证据证明本案被查获的侵权产品没有标价,也无相关销售账册等证据来证实其实际销售价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现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侵权产品所作出的价格鉴定,符合该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在量刑时结合假冒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予以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朱弘煜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金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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