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妨害公务罪案例:妨害公务获刑六个月

作者:上海妨害公务罪律师 来源:上海妨害公务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27 22:12:28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青刑初字第4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青刑初字第4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在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某动漫城二楼使用游戏机投币赌博时,被至该处检查的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查获。在民警冯某某当场对其等涉赌人员进行身份登记等处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采用拳击冯某某面部的方法妨害民警执法,并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因外伤致左侧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顾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郑某、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病历,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执法的人民警察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吴小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刘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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