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妨害公务罪案例:闵行王某涉嫌妨害公务被判处缓刑

作者:上海妨害公务罪律师 来源:上海妨害公务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28 20:22:41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8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8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丈夫黎某某(另行处理)在本市闵行区×路×西南角人行道处过马路时,不服从交警指令,拒绝配合调查并将交警邱某某左手手背咬伤。经鉴定,被害人邱某某因外伤致左手背侧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黎某某、吴某、缪某、朱某某、阮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案发现场录像、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黄娄莹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劳玉华


上一篇:上海寻衅滋事罪案例:青浦贺某等涉嫌寻衅滋事获判缓刑 下一篇:上海妨害公务罪案例:妨害公务获判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