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袭警案例:青浦妨害公务案被告被判刑

作者:上海妨害公务罪案例 来源:上海妨害公务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0 17:08:26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青刑初字第5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青刑初字第5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13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重固派出所民警被害人钱某某接受指令前往该镇章堰村800号村民委员会,对滞留在此的被告人王某某进行教育谈话。尔后在村委会二楼办公室内,被告人王某某因不服口头教育,用拳头击中钱某某左侧脸部,造成其左上唇粘膜破损,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民警工作证复印件,证人周某某、汤某某、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名人民警察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程  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陆  敏


上一篇:上海贩毒罪案例:青浦贩毒案被告获刑六个月 下一篇:上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例:被告获判拘役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