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妨害公务罪案例:妨害公务被宣告缓刑
作者:上海妨害公务罪案例 来源:上海妨害公务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9 14:21:37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9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 (2015)闵刑初字第984号 |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15时O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路XXX号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分所×号楼×楼参加交通法规考试时,因使用手机被正在监考的民警钟某某责令停止考试并停考一年,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处理不服,继而辱骂民警钟某某,并用手拉扯钟的衣领,致被害人钟某某颈部软组织挫伤,经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轻微伤。 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关于协助抓捕逃犯李某某的协作函、公安接警详单、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的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
| 审 判 长 | 黄 江 |
| 代理审判员 | 黄娄莹 |
| 人民陪审员 | 朱乐平 |
|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
| 书 记 员 | 劳玉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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