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肇事罪缓刑案例:闵行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宣告缓刑
作者:上海交通肇事罪律师 来源:上海交通肇事罪缓刑案例 发布时间:2015-05-06 12:52:49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5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乙。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 (2015)闵刑初字第580号 |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乙。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乙驾驶牌号为“浙A5XXXX”的小型客车沿本市闵行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北侧约300米处人行横道线时,适逢被害人陈甲沿人行横道线由西向东横过马路,小型客车与被害人陈甲相撞发生事故,致陈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乙拨打“ll0”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乙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王乙先行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信息等材料,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乙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
| 审 判 长 | 黄 江 |
| 代理审判员 | 黄娄莹 |
| 人民陪审员 | 马小弟 |
|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
| 书 记 员 | 劳玉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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