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X某寻衅滋事一案成功辩护获轻判

作者:上海寻衅滋事案例 来源:www.519ls.com 发布时间:2014-09-23 13:26:25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浦刑初字第21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丙。  辩护人严业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浦刑初字第21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丙。
  辩护人XXX,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2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丙及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田丙伙同吴某(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区康桥镇秀沿路XXX弄XXX号“某网络”网吧,向被害人田甲索要钱款且欲将其强行带离现场遭拒后,在该网吧门口与被害人田甲、田乙发生争执,并持单刃尖刀、棍棒等器械对被害人田甲、田乙实施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田乙的伤势构成轻伤;被害人田甲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4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田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单刃尖刀一把。
  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田丙及同案关系人吴某与被害人田甲、田乙达成调解协议,并在亲友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田甲、田乙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1,000元(其中,被告人田丙的亲友支付人民币20,000元,同案关系人吴某的亲友支付人民币1,000元),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田甲、田乙的陈述笔录,同案关系人吴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夏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王某的证言笔录,相关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伤势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图,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调解笔录、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田丙的前科劣迹材料以及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丙等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丙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丙及同案关系人吴兵与二名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在亲友的帮助下对二名被害人作出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缪  军
 代理审判员白艳利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周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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