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闸北张某诈骗案成功辩护仅判缓刑

作者:上海诈骗罪案例 来源:www.519ls.com 发布时间:2014-09-23 13:28:11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闸刑初字第9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乙。  辩护人严业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10…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闸刑初字第9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乙。
  辩护人XXX,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乙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乙及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乙冒名“文芯”,以女性身份与被害人张甲进行网络聊天恋爱,并虚构其系“文芯”弟弟的事实,与张甲在现实生活中交往。期间,被告人张乙以上述虚构的身份,多次编造各种理由,骗得被害人张甲钱款共计人民币三万余元。
  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张乙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还被害人张甲人民币三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刘某、邹某某、施某的证言,被害人张甲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相关银行账目明细,被告人张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张甲出具的《收据》、《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张乙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家属已帮助退赔了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张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钱  晔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顾正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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