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妨害公务罪案例

作者:上海妨害公务罪案例 来源:上海妨害公务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4 21:07:22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闸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乙。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乙。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3日1时40分许,民警张甲、蒋某某等人在本市芷江西路派出所内调解被告人张乙的相关民间纠纷时,张乙因不满处理结果,多次脚踢调解室房门,并用头部撞击张甲面部,被民警当场制服。经鉴定,张甲遭他人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到案后,被告人张乙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乙的亲属代为赔偿了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甲、蒋某某、蔡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现场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相关《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张乙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乙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乙的亲属代为作了经济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杨  柏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黄  柳


上一篇:上海非法拘禁罪案例 下一篇:上海醉驾缓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