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醉驾缓刑案例

作者:上海危险驾驶罪案例 来源:上海醉驾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4 21:08:31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杨刑初字第3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杨刑初字第3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7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号为沪AGXXXX小汽车至本市杨浦区打虎山路、控江路附近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属于醉酒。2015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周  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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