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缓刑案件

作者:上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 来源:上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6 15:37:06 点击数:
导读:人王某某、张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

人王某某、张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有自首情节,并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
三、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均予以没收。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陈蔓莉
 人民陪审员吴奎丽
 人民陪审员高婉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金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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