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某贩毒案

作者:上海走私罪案例 来源:www.519ls.com 发布时间:2013-05-23 21:00:52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普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木巴热克·某某,女翻译人员德米某某,上海某某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普刑初字第3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木巴热克·某某,女

    翻译人员德米某某,上海某某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员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巴热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木巴热克·某某及翻译人员德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木巴热克·某某在本市普陀区宜川路新村路路口附近,以人民币95元的价格,将2只用塑料管包装的毒品贩卖给宋某某,交易完毕后被社保队员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木巴热克·某某处查获赃款人民币95元,从宋某某处查获上述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净重0.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木巴热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某、顾某某、夏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毒品、赃款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医院尿液检验单,上海市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HIV抗体筛查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巴热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木巴热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木巴热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后又犯本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木巴热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木巴热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收缴在案的毒品海洛因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唐慧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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