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贩毒案

作者:上海毒品案例 来源:www.519ls.com 发布时间:2013-05-23 21:07:04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虹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2005年9月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08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虹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2005年9月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08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XX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马X经与刘XX事先电话联系,于2011年12月13日0时许至本市X路X号门口处,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将白色晶体1包贩卖给XX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XX的3.17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X、XX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案发经过》、拍摄的相关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X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2年12月12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章晓琳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陈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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