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区挪用资金罪缓刑案例

作者:上海挪用资金罪缓刑案例 来源:上海挪用资金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1 17:23:00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奉刑初字第7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4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奉刑初字第7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胡某在担任上海金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项目工程款人民币37000元用于个人赌博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已归还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戴某某、张某某、苏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司请款单,劳动合同,收据及申请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较大的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胡某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的经济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胡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陈士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李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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