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务侵占罪案例:

作者:上海职务侵占罪案例 来源:上海职务侵占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8 18:41:24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奉刑初字第16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2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奉刑初字第16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2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以下犯罪事实:
  一、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2014年5月4日至6日间,被告人金某某利用担任上海中亚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巴士司机并收取乘车费用的职务便利,侵占上海中亚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向客户收取的班车费人民币18500元。
  二、诈骗犯罪事实
  2014年5月4日,被告人金某某以其能够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香烟为由,从被害人黄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8300元。
  2014年5月,被告人金某某虚构其能够帮助被害人拍得牌照等事实,以收取好处费、保证金等为由,从被害人李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中亚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车队驾驶员工资单,被害人黄某某、李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上海市私人私企客车额度投标拍卖情况照片,银行转账记录及汇款凭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金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部分挽回。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扣押赃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六百七十五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中亚汽车旅游有限公司。
  三、责令被告人金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上海中亚汽车旅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八百二十五元;退赔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三百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万剑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徐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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