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务侵占罪一案,被告获判缓刑

作者:上海职务侵占罪案例 来源:上海职务侵占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1 16:11:07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9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9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洪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倪某某在上海科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发货、收款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构已向客户单位供货、收取货款不上交等方式,擅自占有公司电脑、手机等货品及货款,共计价值人民币54,426.42元。
  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的亲属向被害单位退赔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陆某某的陈述,证人顾甲、顾乙、郭某、虞某某、朱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科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情况说明、销售单、入账财务凭证、谅解书等书证材料,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于案发后已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对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倪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周  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叶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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