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务侵占案例:闵行黄某等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作者:上海职务侵占罪案例 来源:上海职务侵占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1 16:09:05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9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黄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9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黄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洪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闵行区华漕镇华江路1305号上海大鹏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担任驾驶员期间,利用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擅自拿走公司承运的三台尼康D810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51,900元),低价销售后将所得钱款用于赌博挥霍殆尽。
  同年1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人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大鹏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出具的职务证明、员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5.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周  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叶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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