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务侵占案例:奉贤李某等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适用缓刑

作者:上海职务侵占案例 来源:上海职务侵占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7 17:38:39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奉刑初字第5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  被告人李某甲。  被告人谢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530号起诉书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奉刑初字第5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
  被告人李某甲。
  被告人谢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李某甲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李某甲、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戴某某、李某甲分别利用担任上海浦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驾驶员的职务便利,在驾驶搅拌车运送混凝土至工地后,私自克扣车上混凝土并盗卖至本市闵行区永南路、振兴路路口附近被告人谢某某经营的水泥砖加工场,各盗卖价值人民币11880元的混凝土40立方米。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上述混凝土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戴某某、李某甲、谢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提供的案情报告、劳动合同、商品砼价格单,证人季某某、李某乙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收据、收条,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某、李某甲、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戴某某、李某甲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戴某某、李某甲、谢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王  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严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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