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务侵占案例:浦东袁某某等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适用缓刑

作者:上海职务侵占罪案例 来源:上海职务侵占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7 17:41:22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10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10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在担任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马公司”)制造办公室洁净管制部门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本部门相关物品采购及库存管理的职务便利,在向上海浦东育才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育才公司”)挂靠人员采购部门物品的过程中,采用虚开或多开采购单、虚构入库的方式,骗取上海天马公司向上海育才公司支付货款,再通过翁某某从上海育才公司支取上述货款,共骗取上海天马公司支付人民币75,137.40元,其中被告人袁某某获得人民币63,600元。
  2014年9月,被告人袁某某在上海天马公司对其调查时,交代了上述事实。同年9月2日,被告人袁某某向公司退出赃款75,000元。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袁某某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又退缴不足部分赃款人民币137.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上海天马公司的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被告人的员工信息登记表、职责证明;上海天马公司的物资请购申请表、记账凭证等书证、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人翁某某、华某某的证言及检察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天马公司提交的退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且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袁某某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胡泰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徐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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